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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与一私企合资了一个项目公司,其中私企两位股东都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董事。现私企其中一位股东(也是私企法人)涉及大额债务一直未偿还,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无法继续担任项目公司董事等职。问题有下:一、这个私企法人,是否也需要及时做变更?二、项目公司目前人事更替,在做法人变更时候被告知要替换此位失信黑名单董事,这个董事的更换是否要在私人企业法人更换之后?三、现国企与私企涉及股权评估与买卖事宜。该失信股东个人债务是否影响该私人公司利益(股权卖出所得)?

争议解决 2018-07-21 03: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影响该公司财产
    【追问】项目公司股权评估下来后,钱会被法院强制执行么?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依据公司法公司的股权只能转让,公司卖了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没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是不能转让的,转让时没有全体股东签字这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买卖转让协议无效。公司法人代表对这次转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法人变更需要出具新的股东会决议就可以变更,工商局不会禁止变更法人。只是变更法人时新法人和旧法人都要在场,要签字确认。还需带上身份证原件。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去相关职务后、被变更登记之前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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