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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1日,我妈因为生活琐事与邻居争吵,我爸叫我出去,我只是站在门口看,我跑过去将打我妈的人推倒在一边,他起来后继续打我妈。于是我把他摔倒,打了他几下,他拧了我的手。当晚我们报警,派出所将我和他带去录了口供。我右手基底骨折。可是对方在派出所的关系很硬,今天对我们说我是重点大学的大学生、又是党员,如果拘留我,对我的前途将有毁灭性的影响!对方也是轻微伤,可以按照“互殴”来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随我进行拘留,而拘留对于对方无所谓。可以拘留他时间长些,拘留我时间短些。如果我不想因拘留而毁坏了前程,派出所负责调解。调解的结果是我方出钱5000元给对方,算是赔偿损失。我的观点是大家都有责任,而且对方整天到处玩走,还扬言我方赔偿他们1000元,明显伤的不重,估计我的医药费比他的要多。但是我也不想追究,就这样算了。可是派出所要我们赔钱而调解,不然就要拘留我。请问,派出所能将此事定性为“互殴”,而拘留我吗?拘留我后会像派出所所说在我的党案上写上黑点,我的大学白上了,以后也不能参加工作了吗?

其他 2009-04-06 0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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