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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事业单位聘用满十四年,单位实行的是定岗制,工资发放按绩效工资,每月发工资按十二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放,年底再发绩效工资百分之四十,工资总和是八万三千元,加其他考核奖,烤火费等,上一年度总共领取约十一万元、现在单位改革,面临解除用功合同,或者要强行安排去下属企业别的部门工作,在此请问资深律师,该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一次性解除用工合同该单位应如何补偿!求解答!合同期限签至2017年八月,至今在没有续签!求详细解答为谢!!!

其他 2017-11-02 0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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