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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男方,对方是女方。都是在学校教书。我在2010年8月份在媒婆的介绍下认识对方,双方在父母媒婆的撮合下,在彼此认识极浅的情况下,仓促于2010年国庆订婚。并在女方家里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各自有去对方家庭过夜,也互相到过单位过夜。随着这样交往的深入,我的后悔与日剧增。发现女方皮肤不太健康,身上带有有异味。手掌和脚掌上都有皱纹,才二十几岁就长的跟老太太的手脚一样,并且身上有不明伤疤,对方一直不让我看,(虽然同居过,但我至今未见过她全裸的身体)。刚认识的时候我跟她说过你皮肤黑没有关系,人长的丑没有关系,我要的是健康。然而我今天在她身上看到的这些现象视乎不是一个健康人具有的。她并非自己心仪的女人。如今我非常后悔,而且已经没有发生性关系很长时间了,可以说我没有那种感觉。这样的婚姻已经很难让我结下去,我想退婚。 现在请问,这种传统仪式上的订婚,如果退的话。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我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方要求赔偿金是否合理;合理的额度又是多少?

离婚 2011-07-24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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