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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请律师帮忙看下,这份合同的其中一些条款这样拟行不行。 1、第七条中:“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这里是该用一切税费,还是一切费用?一切税费是不是就包括了房产交易所有要交所有的费用?? 2、第九条中“风险自房屋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因为是在这月过户后,我还要继续住到12月底,这里用“权利转移之日起”还是“用房屋正式交付之日”对我有利些? 3、房产过户后“甲、乙双方定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交付该房屋。”我还需不需要和乙方签租房合同?如果在补充条款中这样约定行不行,可不可以如果不签的租房合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权利转移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甲方在此房屋内继续居住至2009年12月31日,乙方承诺在12月31日前不得将此房屋租给他人,在此期间不得收取甲方任何租金及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前搬迁。如有违背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在此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其他 2009-04-06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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