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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原是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2008年10月办理的参保手续,当时年龄已超过退休规定年龄,并一次性补交了15年的基金,基本养老金是按 冀劳社[2003]42号 文件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20% 计发,可是当时 冀劳社[2008]54号 文件已下发两个月,怎么不按新文件 冀劳社[2008]54号 文件规定的 35%计发呢?是否与年龄有关系?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 2011-07-25 07: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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