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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使用的是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2008年5月修订(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中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7月18日签约,19日交付,20日起租。当日承租方先交付了三个月租金,1919就要求先给一把进门鈅匙,我们没有同意,强调19日交付押金后交付房屋。但承租方至今未交,我们上法律快车请教后,向承租方指出已违约,并要解除合同。但承租方不承认违约,并讲合同中没有不交押金就违约的条文规定,反而说我们不交房是违约。请问承租方的说法成立吗?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7-25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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