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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获中级工程师职称工作十二年。?2014年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单位撤并,参照人员安置等相关规定本人以中层中级职称第一批面试通过,正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编内人员。诉求原因:新单位成立至今单位未能给予对应岗位给予定岗。诉求根据与理由对于我诉求的问题显而易见,工作十几年后因为单位撤并,新单位岗位设定是有市编办文件规定,按原单位在岗的人员个数和岗位数。然而本单位人事以此档案里缺少转正定级表为由让我补一年,在这转正一年时间里包产假时间将近两年时间属于没有岗位的状态,领的工资是普工工资。单位空缺岗位也不公开进行竞聘。在我深入了解才得知早在1993年7月劳动部《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3〕78)已明确规定,企业不允许搞干部身份的认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规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上岗位确定工资等级。而中心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人为导致单位没有空缺岗位,有一位同志离职有空岗也被交换为管理岗。诉求内容:复原历史,按当时招聘内容信息,根据单位撤并人员去留安置的文件要求给予重新定岗。在本人资料里除转正定级其他条件都符合定十级岗位。这是办理人员的失职追究责任不是我主要目的,我只要合理的给予我定岗合理的工资待遇。看似明显的问题投诉无门,找过劳动仲裁他们回复是我这情况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他们劳动仲裁范围。南宁好像没有人事仲裁的。请咨询律师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办理?法院起诉吗?有胜诉可能吗?

仲裁 2017-11-06 1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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