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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甲方有个员工A,不喜欢在甲方那里工作,跑到乙方这边工作。甲方因为心里不服,故意来乙方的店里闹事。两方争吵,后因为争夺一把扫把,甲方有一人脸部稍微刮伤,而吵闹过程中,乙方一人手臂受点伤。后来,甲方回去故意把自己的脸弄得很多淤青,然后请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局直接判罪乙方。并且要逮捕乙方。我想问下:乙方该怎么做?乙方冤枉啊。

刑事辩护 2011-07-25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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