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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原告出工伤于医院住院治疗至2004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领取除工资外发放的一切财务及福利待遇。2009年1月原告得知单位于2003年7月发放电话押金一千元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称没领取该款。原告2009年2月5日通过矿纪委、财务科及本单位查知该款于2003年7月被被告签字领走。于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承认领取并写出证明:原告电话押金钱不是我所领,如查出是我所领,愿付一切法律责任。至单位面对经办人及签字表被告承认钱被领走,被告信口说钱已给原告,从此咬定钱已给原告。原告诉讼至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证据:1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明2被告签字的领取单3单位出具的电话押金被原告于2003年7月由被告代为领取的证明。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辩论中,被告律师争论:1此案已过诉讼时效。称该款发放为公开的,原告应该知道此事。2没有原告出具的收条,称时间长,收条不可能保存这么长时间,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称原告不可能给被告打收条。原告称:1原告在此期间住院治疗,不知道此事,有住院单据为证。2原告无论是借钱还是收钱,超过30元必定打条,在矿上是有口碑的。咨询专家:此案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其他 2009-04-07 15: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个人认为此案未过诉讼时效。首先,作为原告方2004年4月之前正在医院治疗,对于被告是否领走此款并不知情,而诉讼时效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原告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为2009年1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讲,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应承担举证责任,都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建议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2003年7月单位发放该押金时并没有通知你去领取此款,对领款不知情,此复
  • 我以为应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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