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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通告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因工作需要,质量部各岗位进行调整,其内部职员XXXX的原岗位进行压缩,另调其他部门工作,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因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现对XXXX作无偿劳动合同解除处理。 我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是 员工,在劳动局协调过程中,公司方一直强调这一点,说是员工,不服从调配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所以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是不是不利因素呢?我能怎么反驳吗?我的有利因素是什么?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我该如何把握好以上的几点? 谢谢

其他 2011-07-27 1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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