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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婚先孕,孩子父亲是香港人,可以索要抚养费嘛?

离婚 2020-08-31 12: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你要有对方具体的身份信息,例如护照号码等等,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 不满2周岁的孩子属于婴儿,从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出发,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如果你愿意抚养孩子的话,你是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若你有下列情形的话,孩子可以由其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你共同生活的; 2、你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4、你与孩子父亲协商后,你同意孩子由孩子父亲直接抚养的。
  • 未婚先孕抚养权的判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a、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b、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c、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误区一:抚养费是收入的30%  纠正:还须参照三个因素确定根  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这不是唯一的标准。抚养费还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至30%达到千元以上,即使在北京,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也明显偏高,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  误区二: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  纠正:还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很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要求对方另行支付。但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在某些情况下,与孩子共同生活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加孩子的抚养费,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孩子上学支出的择校费用,或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等不属于抚养费,可以单独起诉索要,但如果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单独支付。  误区三:对方收入涨可追加抚养费  纠正:不是追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有些离婚当事人发现,没有子女一方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收入增多,生活水平提高,就认为对方应为孩子多付出一些,提高孩子的生活水平,为此诉上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 如果男女 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及债务、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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