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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有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吗?

刑事辩护 2020-05-07 01:3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行政赔偿的原则
  • 法律上,当然是没有的。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 无罪释放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情形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向给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该行政机关应认真听取请求人的要求,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办法。  如果请求人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赔偿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请求人不同意行政机关的赔偿处理办法,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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