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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 2011年2月入职现在的单位,计时工资,每小时7.5-8元,而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小时是11.5元,节假日上班和平时一样都是7.5元。每个月当工资时不给工资条,去要也不给,7月26日中午12点半我在单位躺着打电话,被领导拍照,说是我违反公司员工守则,而守则就是霸王条款,公司自己制定的,也没和我们员工说过,下午的时候领导找到我说,要处理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 1.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2.不给工资条是否合法,听朋友说不给工资条,相当于没发工资。 3.公司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拿到补偿。 谢谢律师

其他 2011-07-27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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