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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7月28日到这家公司的,第一年,公司帮我签订了劳动合同,09年7月28日到10年7月28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没再帮我续签了。现在马上过一年了。劳动法说超过一年没续签,视为自动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要给我书面合同的。可是公司完全没有这个意思。 请问,1、我能主动要求终止这个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吗? 2、如果我提出不同意续签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

调解 2011-07-27 17: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至今1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1年折合个月工资计算。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公司若没有跟你签订合同,应从你入职起第二个月支付你双倍工资。 公司没有买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没有支付加班费,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
  • 你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 按照您陈述的情况,我们给出以下初步意见: 1、您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标准低于之前合同的,你可以不同意签署并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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