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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高一,同学打羽毛球把我家孩子的门口打断了该怎么解决,老师和学校都不管

其他 2017-11-24 1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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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理解。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其赔偿能力足够的,学校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②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无力承担、不能确定,学校具有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过错是推定的)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无过错则无补充责任。③“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学校的老师、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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