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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5年7月在现单位(连锁超市总部)入职,在试用期内,于05年9月被外派至现单位下属的外省市工作,现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新劳动法于08年1月1日实行,现单位在07年12月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05年7月至12年12月31日,但由于本人在11年6月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发现现单位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我现在提出辞职,单位需支付我哪些赔偿?如何计算/

仲裁 2011-07-31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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