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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应届毕业生,2011年6月20日就职于某电子厂,就任工程师一职,属职员级别,2011年7月27日公司要我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属试用期辞退,本人拒绝签字,因为本人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2011年6月20日到2011年7月19号,此为公司工作失误,原本职员级别合同签定2011年6月20日到2012年6月30日,超过一年,试用期应为2个月。厂里员工手册注明职员试用期两个月,且合同中有“双方约定1.按照公司《员工手册》执行,公司的《员工手册》在通告栏公告”字样。厂里职员入职培训考核试题上,我也答明是两个月。那么依照规定。我是属于试用期被辞退还是聘用期被辞退。 本人工资实行每月包含16小时休息日加班工时的月薪责任制,月薪为3400元。另外每月有200块的补贴。公司以基本工资跟补贴的总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跟社保。 本人能否以非法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需要去仲裁委还是去法院起诉。

仲裁 2013-05-29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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