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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5月1日入职,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公司办理其转正答辩手续、但当时因部分原因未如期完成其转正手续、公司自按试用期标准执行。现在公司11月15日才提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同意支付双倍补偿,但对方提出需要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83条之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步支付超过试用期的补偿金。请问:1、上述诉求是否合理,若补偿的话是否违法解除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试用期补偿金都要支付?2、针对83条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界定,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3个月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三年以上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去界定?

其他 2018-02-13 0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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