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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今年59岁,于2009年2月在湖北省枣阳市一医院确诊为直肠癌。在医院手术一个星期突然大出血死亡。若是医疗事故,我们该如何向院方提出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调解 2011-05-01 02:0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各地赔偿标准不同,建议请当地律师代理索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六)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十一)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建议立即封存医院的病历并复印客观病历; 2、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
  • 你好,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相关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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