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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原告告的是房地产确权,二审发回重审时其变更诉讼请求为侵权,既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问一审法院把确权和侵权一起审对吗?

其他 2011-07-29 15: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超过举证期限你可以提出异议。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如果法院允许,你也没办法。2、确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侵权的前提,没有确定是谁的权利,谈何侵他的权?但有时,并不一定要确权,因为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就已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是对方的权利。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
  • 法院对土地的确权无管辖权,因此必须先行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后才有管辖权。凡是以土地权属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但除土地之外的不动产(如房屋)的确权案件,属法院管辖的范围,确权和侵权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告仍然享有一审的诉讼权利,有权减少或增加诉讼请求。因此只要法院对本案的确权有管辖权,就可以对确权和侵权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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