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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学校坠楼死亡,警方认定是自杀,我们要求看尸检报告不给看,我们家属有权利看尸检报告吗?

刑事辩护 2018-02-04 12:0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家属是有权看的,对尸检认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重新尸检,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 您好,您是有权要求的。现在是您弟弟去世的第几天?目前死者在哪里?您这边也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的。建议您尽快找专业律师帮您介入,依法维权,避免伤害扩大。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建议您来电咨询我,我会详细为您分析解答。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最大限度为您争取权益,望采纳。
  • 您好,当然有权要求,如果警方仍然不给看尸检报告,可以直接向公安局反映情况,您是否怀疑孩子是他杀?这样吧,我现在正好有点时间,你可以来电免费咨询一下,我了解一下情况,再给您具体指导。
  • 您好,当然有权要求,如果警方仍然不给看尸检报告,可以直接向公安局反映情况。 具体的你可以来电免费咨询解决你法律上的疑问,给你操作上的指导。
  • 您好!请问警方为什么不让您看呢?您作为死者的家属是有权利看的。
  • 家属有权要求看尸检报告。
  •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  有关尸检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首先确定进行了尸检没有,如果做了的话,你们家属有权利要求看尸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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