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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1968年2月5日出生,今年49周岁。2010年以前一直无正式工作,没有缴纳社保。2010年5月在哈尔滨日报集团发行公司上班,单位承诺试用期一个月后签劳动合同并给予三险待遇。但是单位直至2012年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只有一式两份,而且没有给我们个人。本月初单位找到我,说是给补缴社保,即补缴2010年5月份上班开始至签订劳动合同为止,也就是到我退休为止,单位一共给我缴纳7年社保。我明年2月份退休,因此咨询各位法律专家,我能不能一次补缴社保,如何计算补缴金额,这个合同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17-12-05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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