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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租了一个房屋,合同时间是2014年到2015年,期限一年,后续没有签合同,后面是三个月交一次房租,最后房租交到17年12月底;我于17年11月末提出后续不再租住,并于12月4日前陆续搬出个人物品,在我搬物品期间,房东居然带别人去看房,把门撬开(屋内还有我的个人物品),12月5日我去找房东退还租房押金,房东以我搬离个人物品开始就要把钥匙给他为由想少退我押金,他的理由是我没给他钥匙影响他把房屋出租给别人。从中我了解到他进过我屋,我想问的事,房东要求少退押金合理吗?我还未正式办理退房期间进入我屋合法吗?

其他 2017-12-06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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