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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后,于04年复合,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在此期间,我们共同出资购买了前夫单位的集资房,交款的发票的合同均是前夫的名字,不过,他写了一张收到我8万元集资房现金的收条给我,并加注说明集资房由我支配,房产归我,还有一张欠我姐的钱的欠条。现我们已打算分手,但他说,我想要回属于我的那部分钱款不可能,房子就更加没我的份,因为我们不是法定夫妻,我想请问?这套房子算不算我们的共同共有财产,我要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给予回答。谢谢!

离婚 2009-04-11 18: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算共同共有财产
  • 房产证上只写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资也不能认为是共同财产,只能认为是一方财产,获得财产的另一方对出资方有债务,离婚后,该房产归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但对购买房产的出资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包括房产升值取得的利益。   如果婚后办理的产权证,那么无论是写有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若有证据或字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额分割房产。(出资证明。发票日期。交契税日期。合同日期。银行对账单。)有共同财产证据 是一人一半。司法局人民调解单位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共识,上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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