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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我方无责,对方全责,交警开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全责方也认全责并签字了,全责方只交了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与对方协商修车事宜,对方以没有钱为理由不给我修车,并且不再有任何意愿协商,我方无奈自己自费在4s店修好了车,现在起诉全责方,一审判决全责方败诉,并全额支付我修车费和交通补助,对方不服上诉,指出我当初自己选择4s店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发回重审和改判,我想咨询一下,在对方完全不负责的情况下,我自己垫钱修车去4s店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 2017-12-24 15: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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