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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2007年7月27日结婚。她无经济来源,我月收入5000元。 我父母与2006年5月1日首付42000元为我买了处房子, 后来我代住房公积金60000元,把房款一次性付请, 与2007年6月22日拿到房产证。 装修40000元都是我父母花的,婚前约定她家出10000元家电钱。当时她家说一分钱不出,这10000元是我花的,后来她家给了10000元,我存到存折里了。 2009年3月我把贷款还清,用了她5000元。 现在我们应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离婚,无子女,她要分房子的一半,我是不是应该给她? 10000元也是不是改还她? 5000也是不是改还她? 我是不是还应该给她其他补偿? 她母亲08年11月去世,之前一年她妈,她爸,他弟弟一直在我房子里吃住,我花钱替她母亲看病,她母亲肺癌,严重影响了我的学习和休息,我是不是可以要补偿? 谢谢律师们看完,打了几遍我都没发布出去,我和我家人付出了很多,觉得不应该在给她了,在线等,急。

离婚 2009-04-11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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