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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00年入职的,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但是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于2002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为按时签订合同给予双倍工资?另外合同公司名称为两个企业的名字,合同是否有效?先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盖着,我如果离职,公司应给予哪些补偿?

其他 2017-12-20 1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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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欢迎来电咨询。
  • 您好,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详询!
  •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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