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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麻烦的问题:甲从2005年在A单位做该单位专业性工作,A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2007年,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做相同工作,却把工资委托B单位发放至今,在此期间甲与AB均没签订任何合同。请问甲的工作从2005年是不是连续性,可否只向A维权?假如,甲与A解除劳动合同时进行了公正,这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行为公正是否有效?

其他 2017-12-19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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