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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前我在医院做治疗臀筋膜炎的时候,医生未经允许,牵引推拿双膝关节,造成半月板损伤,算医疗事故吗,我该怎么申请我的权益

其他 2019-11-11 08: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我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才能给你更好的建议,你方便的话的建议你直接来电我们详细的聊一下具体的细节方面。
  • 您好!那您的损伤严重吗?治疗这个半月板花了多少钱?一般您如果想找医院赔偿的话,那就要先做一个医疗过错鉴定,证明对方有过错以后再来找对方赔偿,协商不好就可以起诉。
  • 您好,需要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可先申请封存病例材料之后做鉴定,医院现在什么态度?可以把具体情况给我说说,我来给您直接的指导。
    【追问】谢谢,去找过当时治疗医生,他说有我的腿本来就有问题的。医生都不写病历,所以没有病历本,只有医院的就诊卡。该医生做过治疗2次,第1次是11月份,当时是他带的下属医生做治疗的,第2次是该主治医师自己亲自做治疗的,开的治疗单是红外+针灸,有治疗单的收费收据。治疗后第2天就感觉严重了所以做了磁共振检查显示膝关节半月板1级损伤,我有上个月做的腿部报告,说半月板正常。后面我又挂号去看同一个医院了别的医生,想问下严重程度,均没有给腿部新受伤的说法
    【回答】医院有专门的病例材料,不仅仅是病例本,这些片子也是重要的材料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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