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公司向银行借款,因条件不符,银行让公司以股东个人名办理借款手续,其借款用途为:购住宅房。贷款办好后现金转给公司用了。借款到期后,又让该股东重新办了借款合同,借款用途还是购买住宅房,现借款到期后,该公司与该股东都不管了,银行又向担保人下了催款通知。这此事情况担保人担保时并不知道,请问刘律师: 1)银行与借款人是否属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2)如果是的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应取得什么证据来证明? 3)担保到期后,银行对担保人下了催款通知后,再没催收,请问律师,该担保的有效期是多长?应该怎样计算? 谢谢律师

银行 2009-04-11 17: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日照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