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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下:我有一单间出租,租期到2011.08.25日到期。2011.7.25日租房人来电话提出退租。本人同意。并表明按对方2011.7.27日搬走之日与其结算房租,但因家中有要事,2011.08.01日去和对方结算时,发现对方把我房间内的卫生间和厨房塑钢拉的门框和玻璃要脱节,下水道地漏流水不畅。油烟机不能正常使用,该租方强调油烟机来时就不能使用,但租房时中介和我家人去看过都没发现不好用,她租住的三年也没和我本人提出不好用之事。所以我现在要求对方给我维修。或折算这几项维修费用350元钱,对方只承认下水道的费用,其他概不承认是她人为照成的。因维修事情没谈拢,所以我没有退还其押金和到本月25号的早退房屋租金。她把我房屋的电视机顶盒和缴费卡拿走。现请问各位律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塑钢门的损坏,她认为是正常使用损耗,不是人为损坏,但我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是野蛮强拉照成的。这个问题怎么鉴定。第二,因她对我房屋照成的损坏,和拿走我电视机顶盒,照成我现在不能把房屋在租赁出去。这期间的损失,我可否让她补偿我房租。第三房屋租赁协议上明确写明她应提前30天通知我搬家之事,如一方违约她应赔偿我一个月房租,我是否可以要求她赔偿。

其他 2011-08-02 08: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屋受损因不是自然损耗,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她拿走的东西你可以要求返还,对于是否能支持你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有,但不会是因为你租房的租金;对于约定她应提前通知一事约定处理,有损失承租人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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