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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结婚三年了,有一个二岁半的女儿,这从生完小孩因为座月不好,腊下很严重的病,肚子肌肉分开,这辈子都没办法再生小孩了,当时做治疗做了几个疗程都没办法好,治疗费用都是我自己始前存款,后来因为经济困难就不做了,一直托到现,我平时洗衣服都肚子都刺痛,腰也痛。这从怀孕直到小孩二岁半三分之二的经济费是我出,几呼是我养全家,四口人吃饭,我满月就带病去上班,为了这个家,他没本事养家,现在为了生活,我都是带病上班,现在因各种原因夫妻感情不合,想离婚,他也要求离,我生小孩这几年用的钱,都是我婚前的财产,这些钱都是我个人以前没有认识他存下来的,全部开销在这个家,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要回我婚前财产,还有婚后精神损失费,补常费,我也想要小孩扶养权,小孩他不会带,都是我一手带大的,从小我一直带小孩上班,很累,当妈真不容易,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怎样维护我个人利益?

离婚 2017-12-21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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