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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A从2010年1月起供职于用人单位B公司,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合同期一年。B公司按时给劳动者A缴纳五险,月新三千元,按时发放。 2011年1月,所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期到期,但B公司一直没有与劳动者A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A也没提出续签要求,双方继续原关系,劳动者A继续在B公司工作,B公司仍按时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 2011年8月,劳动者A提出离职要求,原因是B公司没有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用工合同,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A提出不能按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B公司的规定办理,要求即时离职,并办理相关离职工作,交接工作。 劳动者A并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用人单位B公司没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A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违法在先,2011年1月—8月,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劳动者A提出以下经济赔偿要求: 1、 劳动者A在B公司工作一年八个月,要求按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A二个月的工资补偿。(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 2、 由于用工单位B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补偿劳动者双倍工资,按2011年1月到8月,共八个月,月工资三千元计,要求B公司补偿劳动者A补偿金3000*8=24000元。 3、 劳动者A要求限时办理离职,做好工作交接,要求B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社保转移工作。 请问,以上请求,仲裁机构能否支持,劳动者A的请求是否正确。

仲裁 2011-08-03 1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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