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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张某均为同一单位同事;2008年10月份,刘某与李某从单位窃取价值3万元物料后告知了张某,并将物料放置于张某处;事隔两年后因物料一直没有出售又转移到刘某处放置(至今); 2010年底刘某私自从单位窃取价值8千元物料出售给了吴某;这两次窃取的物料公司经查账后均未发现丢失; 2011年张某因窃取公司价值3万元物料被当地警方抓获(张某将窃取的物料出售给了吴某); 需要咨询的是: 1.假设张某说出之前的事情,会得到从宽处理吗? 2.假设张某说出之前的事情,刘某和李某构成盗窃罪的因素能成立吗?(窃取的物料公司经查账后均未发现丢失) 2.刘某、李某现在该怎么办?有没有挽救的方法?

刑事辩护 2011-08-02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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