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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双方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三楼、四楼的房子租期5年,租金每年16000元(一年一缴,次年的第一个月缴纳房租);2、某乙要求我将3楼打通供其使用,当时整修房屋所需的费用没有明确约定谁出资,这笔款项我暂时予以承担,共开支5000多元。3、某乙提出如果其公司发展后,他将取得租赁我一楼门面的优先权。4、双方均约定如果违约后需要进行赔偿,但是没有约定赔偿的具体数额。现在我面临以下问题:1、某乙提出其已经找到比我的房屋更好的房子,要求提起中止合同,我该咋办???2、我将3楼打通供其使用,当时整修房屋所需的费用5000多元谁来承担???3、2008年12月份,前承租方(租赁我一楼门面房)租赁我一楼的门面房房租到期,我提前征求某乙意见,某乙明确表示他要租赁,于是我将前承租方解除合同,从12月份到次年3月份,房屋一直空闲,同时应某乙要求我还对一楼门面房进行整修,谁知道,某乙在今年3月底告诉我,其不准备租赁我的房屋,我该咋办?综上所述,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正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解决我可以得到多少的损失赔偿(最大限额和最小限额)?

其他 2009-04-14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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