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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驾驶轿车在道路正常右转行驶,秦某骑自行车突然从道路右边车道横穿马路,(未在斑马线上)导致避让不及,高某的车撞上秦某的自行车致其摔倒,当时秦某自行站起,胳膊有擦伤,脚无外伤;高某报警时将现场情况告知接警人,接警人认为事情不大,让双方协商解决,结果高某就没有保留现场,高某用车将秦某带至医院检查发现脚面有骨折,需进一步治疗,请问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可否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如何赔偿(至购买强险)

其他 2016-11-11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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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认定责任
  •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诉讼方式处理。
  • 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核实,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建议提供详细资料以便准确解答,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 首先,再责任认定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激动陈一方不承担责任。 其次,虽然高某没有保留现场,但是已经事故发生之后及时打电话报了警,保险公司不能以未保留现场为理由拒绝赔偿,再有就是保险公司的条款也没有明确规定出保险车辆未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不得拖离现场,否则不予赔付,因此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本案中仍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赔偿,但是骑自行车者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全责,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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