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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在鞍山买了一套商品房,起初开发商承诺2015年6月能办理房照开发商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其他 2017-12-31 07: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 你好,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您好!如果开发商已经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细咨询建议面谈,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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