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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德国独资企业,山西纳格尔机床刀具有限公司。生产 *** 钻数控机床,2007年公司总工程师调入法律认定的关联企业--北京纳格尔机械贸易公司。在2007年前,原总工在山西纳格尔工作期间设计的各种类型的 *** 钻机床图纸。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归我公司所有吗。 现在北京纳格尔机械贸易公司提出,他们要收取这些设计服务费,按5%比例收取,我咨询的问题是,这样做合理吗 北京纳格尔机械公司的理由是德国总部要求这样做。 我感到德国总部如果做出这样的规定也i是不合法的,因为这违反了关联企业独立交易的原则,请律师帮助我

其他 2011-08-04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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