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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笔录 时 间:2011年7月25日下午 地 点:平昌县法院执行局 执行人员:何**、杨**、郭**、王*等记录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张** 执行依据:(2010)晋民初字第536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赔偿费238270.93元 2.受理费3933元 3.鉴定费2376元 4.执行费3474元 执:平昌县人民法院接受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张**申请执行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年7月21日上午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法警大队大队长杨**,教导员郭**和本案承办人员何**、王*到鹿鸣乡将张**带到平昌法院执行局,下午在平昌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某对本案进行执行,因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研究后决定对张**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1年7月25日上午,张**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法院要求和解,将张**提押到法院后,张同意用鹿鸣乡在街的一个门面一楼一底房屋抵偿所有赔偿款和法院应收受理费和鉴定费,经电话联系张本人,张本人要求用房屋抵一部分,给一部分现金。2011年7月25日下午4时张的姐夫及张的两个女儿到场,和解达成协议如下: 1、 张申请执行张**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张**应赔偿张必体损失费用238270.93元,承担受理费3933元、鉴定费2376元。张**以位于平昌县鹿鸣乡在街原在向中达处购买的房屋(一个门面,一进六,厕所,猪圈,一楼一底)抵偿所有赔偿款及费用。 2、 房屋交付时间:因该房屋已出在租期满后,在2012年5月1日前交付,如逾期不交付,法院强制执行。 3、 所抵偿的房屋归张必体所有,其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及费用由张必体自行负担。 请问这份协议问题大吗

案件执行 2011-08-04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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