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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骑电动车被另外一辆电动车闯着,被创方感觉自己无事,先离开现场,后创方有人追上又回到现场,创方报110后被创方被带到警局,由事故科录完笔录后离开警局,2018年1月2日事故科联系双方处理事故,判定被创方先离开事故现场为肇事逃逸,被创方咨询警方,是否先离开现场及为肇事逃逸,警方说是,当时谈话被创方录有音,被创方不服是否有上级部门,警方告诉是什么上级部门后,被创方不同意此次判定,准备离开警局,警方将被创人按到床上,将手机抢走,后将录音删、除后,还给被创方,被创方离开警局,被创方被判定为肇事逃逸,是否合理

其他 2018-01-02 2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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