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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厂2001年国营和集体联营企业协议到期转至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青浦区体裁改革办公室(2001)第45号申请报告的批复,注册资本300万元,职工人数200人,总股数3000股,每股RMB1000元,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暂行规定和我厂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方案,必须召开职工大会,我们厂法人代表对职工隐瞒转制真相,幕后操作,指定20名股东,并拿其身份证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他们未投入一分钱(包括法人代表)拿职工560万安置款注册股权资金,对职工隐瞒560万安置款,谎称没有,现在职工要讨回这笔款和应得的股份,怎么解决?

其他 2011-08-05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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