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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喝酒骑电动车,20KM\H的,体重是60公斤的,把人碰到了,医药费都赔给人家了,私了完了,交警和我要验血费300元,还说我的车需要鉴定叫我准备鉴定费600元,请问下我的车是不是电动车啊,属于机动车吗?我没验血他和我要验血费,我怎么办啊,还有他可以告我酒后驾驶吗? 非常感谢你的答复,先谢谢了

其他 2018-05-14 11:47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2、虽然上述标准在推行中受到阻力,但严格来讲,你已涉嫌危险驾驶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建议不要与交警闹僵,详情来电细谈或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 如果经鉴定是机动车,那涉嫌醉驾,可能要付刑事责任,如需帮助电话或面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 是否酒驾并不会影响车祸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你好: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若是经鉴定,你的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你就涉嫌醉驾,是要付刑事责任的。
  • 具体操作技巧,建议电话联系。 济南律师:王涛。
  • 你好 经鉴定是机动车,那涉嫌醉驾,可能要付刑事责任 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 如果经鉴定是机动车,那涉嫌醉驾,可能要付刑事责任,如需帮助电话或面谈。
  • 建议不要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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