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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已经交了,注册登记联被车管所验车的给搞丢了,要重新开发票,需要退税吗?补开的发票是2018年的购置税是按10%重新收还是按我以前交的金额交呢?

其他 2019-08-23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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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6)机动车获得方式;  (7)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8)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9)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10)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11)注册登记的日期;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如遗失非电子发票按下列规定处理: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仅供参考!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实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按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如果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开具。
  • 你好,咨询税务局。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
  • 你好,可以跟税务机构协商予以解决。
  • 你好,建议咨询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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