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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一个17岁中职女生与一个男生同学打赌,与下午六点趁宿舍管理人员不在岗,和四个女生混进了二楼的男生宿舍,管理人员知道后立即追上楼来纠察。(学校规定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几个女生害怕被处理,从二楼的窗口跳了下去,最后跳下去的17岁女生脚摔成了严重骨裂,经两家医院治疗花去1万多医药费。 其父从学校借出2000元垫支了医疗费。先学校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责任。要求由学生家长还回借款。家长认为学校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不愿追究校方责任,也不再还借用的2000元。

债权债务 2009-04-14 12: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我认为校方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大。主要责任应该是在学生身上,理由一是有校规规定,学生自己跳的行为也说明她知道学校有这方面的纪律性规定,二是十七岁的学生自己应该能意料到的这一跳会产生什么后果。
  • 作为一个17岁的学生,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应该能够预见从二楼跳下去的后果是严重的,所以责任应该由学生本人负责。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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