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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年在外,夫妻两地分居。2005年我老婆在那个男人的引诱下发生了关系,几个月后我老婆和他提出分手,他不肯,还威胁我老婆,如果不和他发生关系,就告诉我和我的父母让我们家庭破裂(他偷看了我老婆手机得知我和我父母的电话,是有预谋的)。我老婆在他的这种威胁下多次与其发生了关系。后来我老婆不从,他就一直打我老婆电话频繁骚扰,搞得我老婆几乎精神崩溃。前几天他发一个信息(信息本身只是普通的思念内容的短信)给我,我追问我老婆后才知道这事。 请问律师,他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我和我老婆可以要求经济/精神赔偿吗? 我有和他通话的电话录音,他承认偷看了我老婆手机得知了我的电话,也说了如果我老婆不理他,他就“发神”(就是给我电话的意思)。我们应当怎样收集证据呢?

其他 2017-03-15 07:1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属于强奸,但你老婆没报案,很难取证.也就没法提赔偿的问题.如再纠缠,报警处理.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你好,你们夫妻首先应统一意见,前几次应当属于强奸,应当报案,同时,现在你们也应当报案,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 凡违反妇女本人意愿,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都应认定为强奸,凡涉嫌强奸犯罪的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 建议你和你家人好好沟通下,统一意见,如其再纠缠,可以报警,,,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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