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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五年制的大专护理实习生学校安排两次实习,一次在第三年中专阶段实习时间为12个月没有工资,第二次实习在第五年也就是从2017年6月五号实习到2018年3月16号,但是在今天学校又下通知延长到3月30号,但是学校给我们签订过实习协议日期是到3月16号突然说要延长还有可能到四月份感觉我们这些免费的劳动力没有头了,是否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益了

教育 2019-10-23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是在校学生来该公司实习,则与公司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关系主体不符劳动合同要求。实习是公司提供你学习实践的机会和条件,实习协议应该主要限定你应遵守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你在实习期间的劳动客观上可能给公司带来益处,但也可能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不能将你的实习看成一般劳动行为,你与公司的关系也就不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履行的关系。
  • 通常情况下, 实习生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1、如果还是在校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 2、实习期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还是受劳动法的保护。 3、实习期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7条的规定; 4、福利和加班费应该适当考虑(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习生的贡献,按照实习生的工资标准的50%-100%支付都可以),岗位津贴不考虑,因为实习生不能胜任岗位全部能力,所以不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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