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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公司于2001年前向农行借款,期限一年,租地种植果树,果树作为抵押,经营几年无效益,2004年农行将本公司借款调为不良资产,本公司签字确认。2004年本公司无法经营,向农行申请,将抵押果树作为借款,请农行收回贷款本息。农行未同意,由于土地租金问题,公司2005年初将果树用地转让他人租种,他人将果树砍掉,改种林树,并与地主另签土地租金合同(受让人是股东自然人签约),本公司无其他资产也就自然解体,公司执照2004年以后就没有年审,农行2010年将公司告上法庭,本公司实际已无法律行为,未受理通知书,法庭宣判本公司还款,法庭要求执行股东还款,请问,此情况下:1、农行申诉时间是否已经过期2、法庭此判决是否无效3、股东还款是否还有效4、法庭拍卖林木,收回土地租有权是否合法。

其他 2011-08-09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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