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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参加了医院招考,为事业编制人员,但是当时医院要求参加工作先交10万,5万的借款,5万的捐款。5万借款3年-5年内还清,1年后我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离开医院,但是政审时候需要医院提供同意证明,医院让我写放弃10万的保证书才能写证明,被逼无奈写了,请问这10万元集资是否合法,我的保证有没有效力,医院违反了哪几条条例?谢谢

其他 2011-08-23 0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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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 如果能证明是被强迫的,属于无效。且这10万元的收取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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