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本人是香港人,在上海一家外企公司一直工作了为期5年7个月。2018年1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可是到了今天2018年1月16日,我还没有接到通知继续更新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我想问,如果我公司不继续与我更新合同,我能否得到公司的(1)赔偿金N+1,那个N就是上海平均工资乘3倍位1个N,那我的年资是不是这样计算(3x上海平均工资)x5年?(2)我问过人事部,公司认为我是香港人,不受到本地劳动人的保障,在合同到期,不继续更新合同的情况,公司只是赔偿N的赔偿金,没有其他的+1的一个月通知赔偿金。我的合同说明如果解雇我,需要2个月通知的。可是现在差不多到期了,什么通知都没有。麻烦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其他 2018-05-25 06: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据此,你们进公司的时间不满6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们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且应当为你们购买社会保险。
  • 协商不成 到发生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